邦泰研究

MORE+

联系我们

  • 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
  • 网址:http://www.gxbtlawyer.com/
  • 电话:0771-5552729
  • 传真:0771-5552729
  •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9号天健国际公馆A座12层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邦泰研究

邦泰研究|浅析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约定法院的管辖权

发布时间:2023-08-30 15:59:29 分类:邦泰研究 次浏览
2021年,住所地在C市的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混凝土,并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住所地在C市的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混凝土,并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约定向B公司提供了混凝土,但B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B公司所在地的C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不予受理,认为应由C市乙区人民法院管辖,乙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也不应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样不予受理。那么本案该如何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本案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本案A公司与B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合同履行的争议进行了约定管辖。但是,为何C市甲区人民法院与乙区人民法院都以不属于他们的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甲区人民法院给出的不予立案理由是:虽然现工商登记B公司的住所地是甲区,但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B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区,因此应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乙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A公司与B公司约定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因此应由甲区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本案,A公司与B公司约定的法院管辖权是否有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A公司与B公司约定由C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C市有N个区,具体由哪个区的法院管辖并没有明确,属于约定不明,因此该约定无效。因此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按法定的法院管辖申请立案。最终本案由有管辖权之一的甲区人民法院受理。但是假设本案A公司与B公司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本案又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一开始甲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其认为:2021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B公司的住所地在乙区,签订合同过后才变更住所地到甲区,因此应该由乙区人民法院管辖。甲区人民法院的该观点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如果A公司与B公司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B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本案应由乙区人民法院。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申请立案时B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那么本案就得由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该种约定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内容部分了。    

实践中应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就应当从其约定,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选择约定管辖时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书面方式的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而不能随意的选择与上述地点毫无关系的其他地方,也就是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的地点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约定的管辖无效。

3、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选择管辖法院无效的,就必须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比如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供方(或需方)住所地处理”,该种约定到底是向供方(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向供方(需方)住所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属于约定不明,容易使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管辖的理解产生歧义,因此该种情形的约定无效;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又这样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向供方或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种约定也是容易使双方当事人产生歧义,也无效。实践中,为避免类似的无效约定发生,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可以直接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约定法院管辖无效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协议管辖无效,很有可能出现以下几个情形:1、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2、同一个案件中有多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实践中如果出现以上情形,该如何处理?首先,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受理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受理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一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最终确定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协议管辖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管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同时向多个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以上是对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浅析,希望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选择协议管辖时有所帮助。



相关标签: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